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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  		第九十九章:科举革新的漏洞(下)  (第2/4页)
动朱棣命令现有的相关机构对民间借贷进行专管。    所谓知己知彼,才能百战百胜。    朱高煦若要对民间借贷做深入的了解,大明朝历史上的理财名臣夏原吉便是他最好的人选。    “禀殿下,历朝皆从三个方面,对民间借贷进行管制。”    “其一,乃是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之上限。”    “前汉景帝末期,朝廷为了限制过高的放债利息,规定放债最高利息不得超过两成(即20%),并对放债所得利息征收贳(音同世)贷税,税率为五十取三(即6%)。此外,对于那些利息过高或逃避交税者,不分官民,予以处罚。”    “唐开元十六年,玄宗皇帝下诏规定‘天下负举只宜四分取利,官本五分收利’。宋承唐律,以月息四分为最高利率限制。本朝太祖皇帝在《大诰》中云:‘今后放债,利息不得过三分。’”    “其二,乃是限制利息总额。”    “自北魏时起,朝廷就命令禁止‘取息过本’。至宋元时,律法皆有‘积日虽多,不得过一倍’之规定,本朝亦然,此目的乃是防止民间借贷成为‘高利贷’。”    “其三,便是禁止回利为本,以避免借贷成本如滚雪球般增加。”    “唐代律令对此设有禁令规定,本朝太祖皇帝也曾言:‘如有年月过期,叠算不休,则要治罪。’此外,汉代曾对放高利贷的本金进行课税。”    “以上便是臣所知道的有关历朝管制民间借贷的详情。”    朱高煦“嗯”了一声,思索片刻后,接着问道:“我记得,宋代王安石以‘青苗法’规定,由衙门出面放贷给农民,而使农民免受高利贷的盘剥,夏侍郎可知这事为何没能持续下去?”    夏原吉被问的一愣,即便
		
			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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